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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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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12月6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和供水单位、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使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市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含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生产、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按照用水性质分为城市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公安、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与保护水源相结合、保障供水与水质安全相结合、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运营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六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引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科学利用雨水和再生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共供水领域,参与城市供水建设及经营活动。
第八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及新型环保材料,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
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水资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