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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令: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颁布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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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达哲   2017年12月11日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 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通信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的范围,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乘梯的习惯。   第六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公共场所配置的电梯应当与建筑物结构、功能、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现有未配置电梯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符合电梯配置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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