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五条 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