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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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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7年12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 石化工程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