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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全面加强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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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7〕2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探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的新模式,我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印发了《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京建法〔2016〕6号)。两个文件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有关工作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
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充分运用社会信用的市场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市场优胜劣汰,保障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是指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租赁企业应当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备案申请信息,确认并保存信息后,打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租赁企业应当在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设备维修存放场地的使用证明及场地照片;
(四)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其中,(一)、(二)应当提供材料原件扫描件,(三)、(四)应当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材料扫描件,(五)应当提供企业文件扫描件。
已办理登记编号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清单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不必提交证件材料。
第六条 租赁企业按照第五条要求在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系统即时受理。租赁企业通过备案的,获取全市统一的企业备案登记编号。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