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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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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7〕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4日   天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其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受污染食品流入2(含)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受污染食品涉及我市2个(含)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29人(含)以下死亡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1个区行政区域内2个(含)以上乡、镇、街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存在健康损害的受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等领域,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于境内外已获知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本市的,市市场监管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可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事件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对于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标准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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