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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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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安监管办〔2017〕202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令),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令),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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