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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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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
(宁政规字〔20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