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 (苏人发〔2017〕8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月18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停车和洗车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节 废弃物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卫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停(洗)车场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容环卫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组织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