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劳动关系 劳动综合管理

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1991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本细则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 企业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招用临时工。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要坚持先本地后外埠、首先从当地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的原则。招用临时工的具体手续按《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严格控制从农村及外埠招用临时工。确需从农村招用的,应报所在市(地)劳动部门审批。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户口和粮食关系不变。   跨市(地)招用临时工,由市(地)劳动部门协商办理;跨省招用临时工,报省劳动部门审批。   第六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按照......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