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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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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1991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本细则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 企业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招用临时工。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要坚持先本地后外埠、首先从当地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的原则。招用临时工的具体手续按《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严格控制从农村及外埠招用临时工。确需从农村招用的,应报所在市(地)劳动部门审批。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户口和粮食关系不变。
跨市(地)招用临时工,由市(地)劳动部门协商办理;跨省招用临时工,报省劳动部门审批。
第六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