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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机构: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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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08年12月10日发文单位:中山市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08〕11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省、国家备案、核准、审批的投资项目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能耗指标,建设和生产采取的节能措施、节能效果、能源单耗水平等材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以下统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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