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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颁布令:(穗常发(1997)109号) 颁布机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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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穗常发(1997)109号 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2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7号公告,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六条 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权限在本辖区内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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