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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颁布令:(交海发[2004]315号) 颁布机构:交通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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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交海发[2004]315号 2004年6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中国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及公司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三)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适用本规则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舰(包括海军辅助船)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公务船。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履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   (一)规定和发布船舶保安等级,制定统一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发布有关船舶保安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明确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   (二)认可从事船舶保安工作的保安组织及其人员资格、业务范围和规程;   (三)制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的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的办法及其纲要;   (四)批准《船舶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颁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五)公布海上保安联络点,以及报警的渠道和方式;   (六)组织实施对船舶保安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船舶保安的强制措施;   (七)协调船舶保安与港口保安的相关事宜;   (八)就固定航行港口设施之间的短程国际航行船舶签订双边或者多边的替代保安协议;   (九)负责有关船舶保安问题与主管当局之间的联络与协调。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各海事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对通过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职责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   (三)向已进入中国领海以内水域或者已报告欲进入中国领海的船舶提供相应的保安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保安信息,并按照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行动;   (四)实施船舶保安监督管理,检查《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舶连续概要记录》、保安报警装置、保安演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项,检查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修订内容的有效性;   (五)对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及其人员,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实施监督管理,检查认可的保安组织及其人员执行船舶保安规则的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六)按照本规则,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   (七)签发并监督检查《船舶连续概要记录》。   第五条 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按照委托或者授权的事项,实施船舶保安工作。   第六条 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与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或港口服务提供间的交互活动。   (二)船到船活动,系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人员且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三)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或船港界面活动、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   (四)保安等级,系指可能导致保安事件或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五)保安声明,系指船舶与其所从事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协议,规定各自的保安措施。   (六)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系指经授权或者委托开展本规则或ISPS规则A部分所要求的评估、核验、批准或发证活动的具备保安专长并具备船舶和港口操作方面知识的组织。   (七)《船舶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八)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人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九)公司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开展船舶保安评估、制订和报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和维持批准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   (十)公司,系指《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1SM规则)所称的公司。 第二章 船舶保安等级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证的程度、具体或者紧迫程度以及发生保安事件潜在的后果确定船舶的保安等级。   前款所称威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以船舶为载体或者工具的威胁因素: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公共资源,海上通信安全,重要设施安全,社会治安,非法暴力等。   船舶保安等级的确定和发布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   (一)保安等级1,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二)保安等级2,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三)保安等级3,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实施保安等级3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   第九条 在各级保安状态下,船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开展工作。   发现保安威胁,在船舶保安等级未确认改变之前,船舶可以按照经批准的保安计划,采取高于其所处保安等级的保安措施,包括附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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