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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人事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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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人事部、交通部2006年5月19日以国人部发[2006]5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机动车检测维修质量和车辆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动车维修、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和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英文分别译为: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Technician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Engine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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