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污水排放与处理 水源保护 供水/用水管理
(国家)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颁布机构:国务院环保委员会/ 轻工业部/ 农业部/ 财政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轻工业部、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1988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纸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造纸行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制浆造纸企业。
规定中所称大型企业系指年产浆3万吨以上的企业;中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至3万吨的企业。小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以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造纸行业的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严格控制新建小型制浆企业。
对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加强管理,分批限期治理。
第四条 制浆造纸企业应积极开发和采用少废、节约原材料的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减少污染物发生量和废水排放量。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科研、设计和生产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