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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0-10-01
生效日期
2000-10-01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试行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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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化学品进口单位。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全国化学品登记注册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化登委"),负责组织和监督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学品"是指工业生产的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包括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品。现有化学品是指国家公布的《现有化学品名录》所列物质,名录中未列的物质为新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的化学品。
(三)"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简称,是一份关于危险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
(四)"安全标签"是"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简称,是指危险化学品在市场上流通时由生产单位提供的附在化学品包装上的标签,是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它用简单明了、易于理解的文字、图形表述有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处置的注意事项,以警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和处置。
(五)"应急服务"是指危险化学品在流通领域如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由生产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应急机构向用户提供的一种紧急应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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