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进出口 易制毒化学品 农药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颁布令: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 颁布机构:商务部/ 公安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6年第8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六年九月七日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附件《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核查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管理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可对《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国际核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进口、出口核查化学品,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许可。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出口核查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有关电子数据和纸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电子数据转送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
第六条 公安部应自收到商务部转送的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口申请,发送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要求10日内答复。
在电子数据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应公安部要求提供相关纸面材料。
第七条 经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答复的出口申请,公安部应自收到核查确认答复之日起3日内通知商务部。
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逾期未能答复的,公安部可根据国际惯例、具体产品与进口国别和地区等情况分析提出是否许可出口的建议并书面通知商务部。
第八条 核查化学品样品的出口,数量在100克(含)以下的无需进行国际核查,由商务部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