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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行政许可 安全评价/设计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化学工业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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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及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在国家经委领导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及化工厅(局)协助下,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归口发放、管理、监督。   第三条 凡是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第四条 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否则,按照国家经委等部门经质〔1987〕180号文《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企业取得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三)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具有保证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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