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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国有企业合规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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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3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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