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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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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方面,与男子一律平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四川省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中,不得有歧视妇女和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教育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工作。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