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 道办事处、居(村)民组织、家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 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有权接受抚养和教育,参加正当的文 体活动,继承财产和享受应得福利。 未成年人对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益有自我保护和请求保护的权利。 未成年人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提出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第四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主义道德,接受监护人的监护,接受教 育,勤奋学习,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级未成年 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接受上一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指导。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有关机构办理。 第六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协调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和检举,移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五)研究、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未成年人保护监督员,接受当地未成年人 保护委员会的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