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电梯 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颁布令: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263号) 颁布机构: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1]263号)   《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公安、工商、房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倡导安全文明乘梯,增强电梯乘客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政府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开展电梯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政府采取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降低电梯使用的安全风险。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出租、转让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必要的技术帮助;   (二)易损耗的电梯备品备件;   (三)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一)未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二)利用旧零部件拼装的;   (三)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报废的;   (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及相关产品。   第九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