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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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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安监〔2006〕664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业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 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布点,应该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按以下规定分级进行: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级以上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