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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办法
颁布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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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四)坚持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种类、管辖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
(九)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
(十一)乡镇煤矿管理条 例;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
(十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十四)广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
(十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对需要扣缴或者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发证机关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应当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应当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