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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

颁布令:第136号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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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号   《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丹霞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丹霞山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丹霞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   第三条 在丹霞山范围内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生产生活、旅游和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丹霞山的保护,应当符合世界自然遗产地和世界地质公园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韶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作。   丹霞山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将丹霞山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鼓励多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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