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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颁布令:第141号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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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号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 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对批发环节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征收;   (二)对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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