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危险废物收集/处理 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固体废弃物经营与处置

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1999年8月9日) 深环〔1999〕19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含进、出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固废中心)根据市环保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六联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市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交本市有资格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处置。   市外不能用做原料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本市不予接纳。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