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1999年8月9日) 深环〔1999〕19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含进、出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固废中心)根据市环保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六联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市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交本市有资格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处置。 市外不能用做原料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本市不予接纳。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