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工伤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989-07-06
生效日期
1989-08-01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1989年7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
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镇、街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间科技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中央各省市县驻深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深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市总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劳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