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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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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1998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8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五)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各类展馆;
(六)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电梯内;
(七)影剧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