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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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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建立特区公平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配合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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