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1-28 执行日期:1998-1-1 失效日期:2001-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 第三章 治理 第四章 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活动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治理谁受益,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赔偿损失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重要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考核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护工作。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实施。 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水土保持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经费、设施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四)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监督,以及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和预报; (五)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