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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执法监督/监察 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与处理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颁布令:(第33号)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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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8日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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