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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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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及企业和单位内部的地震台(站)、地震观测站(点)、地震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一定范围内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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