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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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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州)、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其他单位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编制水文专业发展规划,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文专业规划包括各类水文、水资源站网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巡测基地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科技发展,水文队伍建设等内容。   第六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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