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未成年人保护

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

颁布机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避免发生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人身安全事故或事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安全”,是指未成年人的生命、身体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健康有益的教育和保护。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医疗保健条件。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   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书刊、网络、声讯电话等媒介。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   (二)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委托给无看管能力者看管;   (三)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第十条 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意未成年......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