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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自然保护区 生物多样性 动植物资源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9修正)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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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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