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使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都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放在教育工作的首位,使学校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培育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观念,艰苦朴素,勤劳勇敢,努力学习,奋发向上,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抵制不良倾向的影响。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死亡或父母无监护能力的,应依法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有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家庭其他成年人也有协助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九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为、正确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和支持他们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