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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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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全民所有制和县属以上(含县属,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以及有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乡镇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劳动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把劳动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第二章 卫生防护
第六条 企业生产场所和在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毒物、噪声、微波、放射性物质、有害气体、温度、湿度等,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凡没有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第七条 企业生产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布局合理。
第八条 企业选用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应首先使用无毒无害的,达不到此要求的,可暂以低毒代替高毒的物质或产品,但须采取防范措施。
企业所用的新化学物质应经安全毒理实验,毒性强的应加强防护后,才能投入生产。
第九条 企业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设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与无毒无害作业场所严格分开。
第十条 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