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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城市环境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颁布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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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绿地控制 第七章 特殊用地 第八章 市政及管线 第九章 附则 附 录 名词解释 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 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图一: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图二: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 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 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 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 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 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 《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 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 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 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 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 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 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 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 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 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 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 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 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 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 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的确定)建筑容积率指总建筑面积 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总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的计算:除净高2.2米及2.2米以下的设备层、 结构转换层外,其余均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建筑密度的确定)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 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 S3 D=———×100% S2 其中:D——建筑密度; S2——建设用地面积; S3——建筑投影总面积。 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 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 第十三条 (提供公共绿地的优惠)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 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 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 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公共开放空间)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 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 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 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 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 方米开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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