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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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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机构配置PET-CT或PET设备,应当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配置与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应当持有第II类以上(含第II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应当持有第III类以上(含第III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附件1),应当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PET-CT或PET设备配置与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并须填写《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地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