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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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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与物资掩蔽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指挥、通讯、主支干道等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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