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水上运输 道路运输 快递运输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令: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颁布机构: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1992年11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协调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管理   第四条 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持有完备、合格、有效的各种证书和文书;   (二)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和其他船员;   (三)有良好的适航状况;   (四)船名和船籍港字迹标写清楚,载重线标志正确明显。   第五条 船舶必须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确认所有权和决定船籍港,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需要变更船舶所有人、登记事项的,船舶所有人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船舶所有人要求变更船籍港,必须持有转入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书,并经转出船籍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方准转港。   船舶发生灭失、沉没(打捞不起)、拆废或失踪达六个月以上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船籍港水上交通管......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