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