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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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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许可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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