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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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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省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办法所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1)。
第三条 浙江省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全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管理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