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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修订)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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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第三十八条,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45号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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