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1 号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七年九月八日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其委托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广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普及燃气安全教育,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五条 燃气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预防和保障安全,多种气源协调平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