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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路条例

颁布机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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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路条例   (2007年6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 2007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涵洞、公路渡口。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财政、环保、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建设、养护单位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域公路网规划应当根据国道、省道规划和本地实际,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路应当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国道、省道为一级以上公路,县道为二级以上公路,乡道为三级以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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