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固定源监测
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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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发挥自动监控设备在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污染监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自动监控设备,又称在线监测仪器、连续监测系统。是指在大气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联网传输三个子系统。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组织自动监控设备正式并网运行前的合格性检查、运行情况抽查以及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自动监控设备的安
装和运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