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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颁布令:无锡市政府令(第76号) 颁布机构: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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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令
(第76号)
《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毛小平
二00五年一月十六日
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锡硕放机场的净空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硕放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及与净空保护区域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电磁环境保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噪声影响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办法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 无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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